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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绥中县59岁女子叶某,因坚信几年前在医院做避孕环复查时,被医生私下在子宫里装了“监听器”,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,却在一审、二审接连败诉。9月28日,红星新闻记者从法院获悉,两次判决均明确: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子宫内存在“监听器”,叶某认定的“监听器”,实际是医学检查中的囊性回声,并无事实依据。
叶某的说法要从几年前的一次就医说起。她称自己曾到当地某医院做避孕环复查,期间医生高某趁其不注意,偷偷在她子宫内放置了“监听器”。之后她总觉得腹部不舒服,“近两年用手机放歌时,才发现那东西是监听器”。带着这份怀疑,她将医院起诉至绥中县人民法院,诉求很明确:让医院免费取出子宫里的“监听器”,同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。
可法院审理后发现,事情和叶某的描述并不一致。经查,叶某2016年曾在涉事医院做过宫内节育器取出术,且她此前做过子宫次全切手术。因长期感觉腹部不适,她在2025年1月7日到另一家医院做了彩超,报告显示“左附件区有个约2.7×2.4厘米的小囊肿,伴随盆腔少量积液”——正是这份报告里的“囊性回声”,被叶某当成了“监听器”的证据。
一审法院认为,叶某主张医生在取避孕环时私装“监听器”,但现有彩超结果只能看到囊肿和积液,根本没有所谓“监听器”之类的异物。她把医学上的囊性回声等同于“监听器”,完全没有事实支撑。退一步说,即便真有异物,叶某也拿不出证据证明这和医院当年的节育器取出术有关。最终,一审法院驳回了她的全部诉求。
不服判决的叶某很快上诉至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,希望二审能改判。但9月28日记者了解到,二审法院核查的事实与一审完全一致。法院明确,叶某既没能证明子宫里真有“监听器”,也无法证实这东西是涉事医院在手术时放进去的。根据法律规定,主张权利的一方若拿不出充分证据,就要承担举证失败的后果,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,维持原判。